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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2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徐安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25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
被告
娜娜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劉漢儀
被告
被告
王麗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行末至第三行關於「106 年6 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6 年3 月3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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