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2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25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永春
- 訴訟代理人
- 王俊凱
- 被告
- 娜娜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劉漢儀
- 被告
- 人
- 被告
- 王麗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行末至第三行關於「106 年6 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6 年3 月3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