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3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3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德興鋁業設計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水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志宏、億誠貨運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25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13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56,36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0,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