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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3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盧亨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3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德興鋁業設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水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志宏、億誠貨運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25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13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56,36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0,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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