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3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德興鋁業設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水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志宏、億誠貨運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25日本院106年度 訴字第113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56,36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0,7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