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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官
    盧亨龍
  • 法定代理人
    施水德

  • 原告
    德興鋁業設計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3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德興鋁業設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水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志宏、億誠貨運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25日本院106年度 訴字第113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56,36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0,7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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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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