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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3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盧亨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3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德興鋁業設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水德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李志宏
即被告
億誠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日裁定,限令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訴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附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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