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8號原 告 東豐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路竹織染廠 法定代理人 陳裕隆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被 告 伍紡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卿 訴訟代理人 林玨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11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於庭期前7日以書狀陳明對被告民國106年3月13日「陳報 及聲請狀」之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