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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
    洪碧雀
  • 法定代理人
    陳裕隆、陳麗卿

  • 原告
    東豐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伍紡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8號原   告 東豐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路竹織染廠 法定代理人 陳裕隆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被   告 伍紡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卿 訴訟代理人 林玨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11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於庭期前7日以書狀陳明對被告民國106年3月13日「陳報 及聲請狀」之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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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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