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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06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游育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06號

原告
允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淇文
原告
譽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彬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昱良律師
被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慕瑛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被告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法定代理人
王鑫基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許博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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