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4號
- 原告
- 陳昱元
- 被告
- 林晏如
楊惠欽
戴見草
孫國禎
孫奇芳
張政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法第2 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金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表明訴訟標的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固曾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救字第120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是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