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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劉秀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4號

原告
陳昱元
被告
林晏如

      楊惠欽

      戴見草

      孫國禎

      孫奇芳

      張政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法第2 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金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表明訴訟標的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固曾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救字第120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是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4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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