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6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262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潤逢
- 訴訟代理人
- 吳朝丞
- 被告
- 亞太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彩蓮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侯冠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零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四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亞太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邀同被告吳彩蓮及訴外人侯冠竹擔任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4年1月2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間為4年,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點47(即按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計息)計息,如有未按期繳款喪失期限利益,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且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詎被告亞太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自105年12月26日起即未依約償還,尚積欠520,84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被告吳彩蓮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經原告多次催討,均未獲償付,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則以:被告願意清償債務,惟目前經濟沒辦法清償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繳款明細表、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授信約定書及活期存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是本件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l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為5,730元,應由被告等連帶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