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35號原 告 吳麗鳳即長益興水電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頂晶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峰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峰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7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2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