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3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35號
- 原告
- 吳麗鳳即長益興水電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頂晶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峰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峰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7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2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