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47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楊雅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47號

原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蔡旺霖
被告
味之鄉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棟雄

       王世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