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4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47號
- 原告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誠志
- 訴訟代理人
- 蔡旺霖
- 被告
- 味之鄉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棟雄
王世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47號
王世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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