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49號上 訴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上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被 上訴 人 縉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胤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2,800,072元(即上訴人主張因更正分配表所 增加分配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228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