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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
    張玉萱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蔡慶年、黃胤鴒

  • 上訴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縉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49號上 訴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上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被 上訴 人 縉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胤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2,800,072元(即上訴人主張因更正分配表所 增加分配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228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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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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