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49號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參 加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莊益華 被 告 縉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胤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董瑞斌為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按訴 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同法第177條第3項亦有明文;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蔡慶年,而於民國106年12月4日變更為董瑞斌,有經濟部函文、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在卷可參;董瑞斌已於107年4月12日聲明承受訴訟,其承受訴訟之聲明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