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恢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8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秋英 大穎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孫玉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都滙大廈管理委員會因本院106年度訴 字第1384號請求恢復原狀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