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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93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蘇正賢游育倫潘明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9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新耀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二甲北極殿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5 月1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3,9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游育倫

                  法 官 潘明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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