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9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9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新耀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玉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二甲北極殿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5 月1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3,9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