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0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0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賀姿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林彩嬪、吳世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2月29日106年度訴字第140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貳拾肆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上訴人所提出聲明上訴暨補正債權讓與書之記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5,717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3,7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