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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4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蘇正賢童來好潘明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台京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林娣
被上訴人
即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姜明嘉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2,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3,2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童來好

                  法 官 潘明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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