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京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林娣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姜明嘉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2,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3,2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童來好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