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7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71號
- 上訴人
- 劉永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江福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月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66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7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江福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月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66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