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5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5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嶺峰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嶺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嶺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葉招治
上二人送達代收人
洪凰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金泰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4月1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7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3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