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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7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74號

原告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造
訴訟代理人
王士麒
訴訟代理人
陳美汐
被告
速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即破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謝欣成
被告
高孟志
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3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遲延利息部分,於書狀記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算。但本件原告係利用督促程序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於債務人聲明異議而視同起訴,故無起訴狀繕本之提出,因此,關於遲延利息起算日有再為調查之必要。及被告速碼公司於訴訟繫屬中經法院宣告破產,並由破產管理人聲明承受本件訴訟。而依據破產法第99條規定,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本件原告請求之債權如為破產債權,是否仍可循民事訴訟程序行使權利,有無權利保護之必要,亦有再為調查之必要,爰定期命再開辯論。及原告對於上開調查事項,應於開庭前提出書狀到院(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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