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7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鮮之路國際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鮮之路國際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777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萬3,7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