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5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5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元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阿錦
- 訴訟代理人
- 楊俊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被告柯正夫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13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85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00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6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