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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53號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盧亨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5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元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阿錦
訴訟代理人
楊俊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被告柯正夫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13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85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00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6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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