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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
    陳淑卿
  • 法定代理人
    陳美鳳、黃文財

  • 原告
    采暘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家華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95號原   告 采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鳳 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律師 複 代理人 謝菖澤律師 被   告 家華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財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3 月5 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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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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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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