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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9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陳淑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95號

原告
采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鳳
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律師
複代理人
謝菖澤律師
被告
家華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財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3 月5 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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