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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陳淑卿
  • 法定代理人
    陳美鳳、黃文財

  • 原告
    采暘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家華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895號原   告 采暘有限公司(東光燈飾) 法定代理人 陳美鳳 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律師 複 代理人 謝菖澤律師 被   告 家華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財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286,653元,及自民國( 下同)106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以1,430,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4,286,65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 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因位於臺南市永康區中正北路之麗新大酒店(下稱系爭酒店)興建工程,而向原告訂購(製)照明燈俱,兩造除先後於105年5月25日、同年8月11日、11月28日及12月9日,就附表編號1-4及28之工程簽立訂購協議書及確認單外,被告 另因工程需求多次追加其他工程,原告因信任雙方合作情誼,故依告需求先行供貨安裝,或代為施作相關工程,詳如附表所載各項工程。嗣原告將訂購協議書、確認單或訂購單送交被告用印,竟無故拖延,其另送交簽收單、應收帳款明細表、驗收單及統一發票等文件請求被告付款,被告亦遲不付款,尚積欠如附表所載之工程款(詳如原告之主張及證據欄所載),迄未支付。 ㈡又兩造間簽訂之訂購協議書,應屬製作物供給契約,依協議書第1、5、7條之規定,契約本旨主要係以移轉燈俱之財產 權為主要目的,應適用買賣之規定,僅部分為安裝及施作工資,應適用承攬之規定。至協議書中關於驗收檢驗之約定,均係針對付款條件及燈俱品質之約定,原告依約配合被告之檢驗,僅屬買賣契約中應負之附隨義務,被告不得依此為同時履行抗辯。縱認屬從給付義務,而有同時履行抗辯之適用,原告亦已配合被告驗收完成,倘有未驗收之項目,然經系爭酒店營業使用至今多年,應可認為被告已默示接受貨品,是其以未驗收完成拒絕付款,違反誠信原則,亦屬權利濫用。 ㈢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4,298,95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 ⒉請准原告供擔保得為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 ㈠依兩造所簽立之附表編號1之訂購協議書第8條第4項、第7項C款及第9條,或編號4之訂購協議書第8條第5項C款等約定,被告按原告工程進度階段性付款,並以完成驗收為被告給付尾款之條件。然附表之工程部分尚未經被告完成驗收,部分價金未達成合意,或原告之施工有瑕疵、或未依約施工、或施工方式有安全疑慮等情事(詳如被告之答辯及證據欄所載),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尾款,應無理由。 ㈡又附表編號1之水晶燈俱,原告之施工方式恐有未能負荷燈 俱重量之疑慮,早在原告開始施作之初,被告人員喬士華(工地副總工程師)即有提出質疑,要求原告提出安全證明資料,但原告並未提出,前經被告限期修補,原告亦為依限補正,業經被告以本件訴訟書狀向原告解除契約,故得請求原告返還此部分工程款4,700,000元(含水晶燈價格及工資) 。另被告亦得扣除原告使用被告向親傑清潔公司租用鋁鷹架及吊車吊籠費用共計109,000元,暨南華鑫工業有限公司代 為施作白鐵燈座費用76,800元、戶外大型景觀高燈及正大造型坐式燈箱未施作部分之工程款等,並以此與原告所得請求之工程款抵銷。 ㈢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除不爭執事項㈠、㈡外)。 ⒉如受不利判決,請准被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訴卷二第315、319、349頁) ㈠原告請求客房部崁燈及代裝工資740,310元,被告同意給付 。(訴卷一第124頁第13項、第171頁第13項) ㈡原告請求1樓大門口壁燈工程款55,100元,被告同意給付。 (訴卷一第171頁第11項、訴卷二第255頁) 四、兩造爭執事項(詳如附表):(訴卷二第316 、349 頁) ㈠編號5-10、12-13 、15-27 ,兩造就價金有無合意? ㈡編號2-3、15-18、19(3樓辦公室入口走道部分)、20、21 (房間閱讀燈部分)、23、25-28,已否經被告驗收? ㈢編號1 、2 、28,原告之施工有無瑕疵? 五、本院之判斷: ㈠編號5-10、12-13 、15-27 ,兩造就價金有無合意? ⒈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49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解釋契約應通觀全文,依當時之情形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並斟酌交易習慣依誠信原則為斷定之標準,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以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致失立約之真意。又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民法第490條定有明文。準此,契 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之情形,如未就材料之內容及其計價之方式為具體約定,應推定該材料之價額為報酬之一部,除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物(或材料)財產權之移轉,有買賣契約性質者外,當事人之契約仍應定性為單純承攬契約(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217號判決、102年度台上字第553號判決參照)。 ⒉本件被告因興建系爭酒店,而向原告訂購(製)照明燈俱,並由原告負責安裝施工,依兩造所簽立之訂購協議書及確認單,總價金包括燈俱材料及安裝工資,並由原告提供燈俱材料施工,核其性質上乃重在一定工作之完成,應定性為承攬契約。又承攬契約並非要式契約,雙方當事人就承攬之工作內容達成意思表示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承攬契約即有效成立。故倘依契約履行之事實,足以推定其契約關係之存在時,自不容契約當事人無端否認(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047號判決要旨參照)。 ⒊查原告承攬施作如附表編號5-10、12-13、15-27之工程,其中編號5-10、12-13、編號19之地下室車道、編號21之3樓天井投射燈、編號22及24等部分,業經被告完成驗收等事實,此據被告之答辯及證據欄所載可明。雖被告抗辯兩造就上開工程之價金未達成合意之情詞,然原告於各該工程完工後即提出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數量、單價及總價金等內容,交由被告人員簽收後,被告既未反對或異議,應認其已默示同意應收帳款明細表之金額,嗣至本件訴訟再陳稱價金未合意之情詞,自無可取。是原告主張如附表編號5-10、12-13、15-27之工程價金,應認可採。 ⒋另查編號14之電梯前主燈,被告抗辯兩造合意價金為91,200元,其已付27,360元,餘63,840元未付等情,固據提出被告內部簽呈、兩造簽立之訂購協議書及確認單(見訴卷一第179-182頁),記載7樓至12樓電梯口主前燈俱工程總價金為91,200元之情。然依原告完工後所出具之應收帳款明細表總金額124,825元(訴卷一第77頁),除施作7樓至12樓電梯口主 前燈俱外,尚含有施作3樓電梯口主燈及1樓至2樓梯平台水 晶吸頂燈之費用,並有被告工地人員喬士華之驗收明細表(訴卷一第187頁),可資佐證。足認上開總價金124,825元,應包含3樓電梯口主燈及1樓至2樓梯平台水晶吸頂燈之追加 施工費用,被告僅以7樓至12樓電梯口主前燈俱價金計算, 漏未加計追加施工之款項,自無可採。故以上開價金124,825元扣除被告已支付之27,360元後,尚有97,465元未獲支付 ,是原告請求被告再給付91,865元,既未逾該數額,自應准許。 ㈡編號2-3、15-18、19(3樓辦公室入口走道部分)、20、21 (房間閱讀燈部分)、23、25-28,已否經被告驗收? ⒈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固為民法第492條所 明定,惟此乃有關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與承攬工作之完成無涉。倘承攬工作已完成,縱該工作有瑕疵,亦不得因而謂工作尚未完成;又工程之完工與工程之瑕疵及工程之驗收,各為不同之概念。工程已完工及驗收,但有瑕疵或驗收未合格,僅生瑕疵修補或減少價金請求之問題,不能謂尚未完工或未驗收。 ⒉查原告承攬如附表之各項工程均已完工,並為系爭酒店於106年間營運使用迄今,亦有系爭酒店營業網頁資料可參(見 卷一第166-167頁),業經被告驗收,洵堪認定。故縱被告 驗收結果認為原告之施工品質有瑕疵或不符合約定,亦屬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之問題,不能謂尚未驗收。是其就附表編號2-3、15-18、19(3樓辦公室入口走道部分)、20、21( 房間閱讀燈部分)、23、25-28等工程,抗辯尚未驗收之情 詞,亦難認可採。 ㈢編號1 、2 、28,原告之施工有無瑕疵? ⒈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之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承攬人不於前條第1項所定期限內 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3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 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民法第492條、第493條、第494條分別定有 明文。是承攬人完成之工作存有瑕疵,定作人固得依前開規定,於催告承攬人修補瑕疵後,請求承攬人償還瑕疵修補費用或減少報酬,抑或得解除契約,惟仍以工作存有瑕疵為要件。 ⒉查被告抗辯:附表編號1之工程,原告安裝水晶燈之固定桿 焊接工法,有不能承載燈俱重力之安全疑慮乙節,已據原告於108年3月5日委託正修科技大學工程研究科技中心,試驗 每根吊桿之拉伸最大力量為1,103kgf之情,有該試驗報告可證(見訴卷二第243頁),則其陳稱:以每根吊桿之耐重達 1,103kgf,其於每座水晶燈均施作40-50根吊棒,耐重度達 44,120至55,150公斤,足以承載被告所稱水晶燈俱之重量預估為441至3,683公斤等語,尚非無稽。又本件審理期間,兩造原合意另委託陳福元結構技師事務所鑑定原告所施作之固定桿能否安全承載水晶燈俱之重力,嗣因被告不願配合鑑定,而無法進行等情,亦有原告陳報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囑託鑑定函、松保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函及兩造訴訟代理人電子郵件等可參(訴卷二第357-361、365、375-381、391-394頁)。且系爭酒店自106年間營運至今已4年,被告亦未提出營運期間之水晶燈俱有何發生不安全之事證,則其此部分所辯,即尚乏實據,自無從採信。 ⒊又被告抗辯:附表編號2之電視牆顯示屏,原告安裝之1.92 平方,不符合被告要求之2.5平方以上等情詞,核與此項工 程合約書確認單、喬士華簽收之應收帳款明細表及請款明細表,均記載為1.92平方之情不符(見訴卷一第36-39、70-7 1頁)。其另抗辯:附表編號28之頂樓LED廣告看板,除「麗 新」中英文大小字殼應使用不銹鋼材質及防鏽處理,連同字體後面之固定結構架也應使用不銹鋼材質等情詞,亦與此項工程合約書確認單「製作要求」欄,記載字殼大小字採用不銹鋼材板及防鏽處理之內容不符(見訴卷一第90-91頁背面 ),均難認可採。 ⒋是被告抗辯原告上述施工瑕疵,主張解除契約及請求原告返還工程款,並以此與原告之請求款項相互抵銷等情詞,尚屬無據。 ㈣再查,被告另抗辯:工程尾款應扣除原告使用被告承租之鷹架及吊車吊籠,施作附表編號1、28之工程費用109,000元及155,000元,暨被告另支付南華鑫工業有限公司代為施作白 鐵燈座費用76,800元等款項,並主張與原告請求之工程尾款抵銷。然觀之兩造所簽立之合約書確認單,計價項目並未包含施工所需機具費用(見訴卷一第32-35頁)。又原告陳稱 :一般工程慣例,施作工程如需吊車或鷹架等費用,均會另列在報價單內等情,亦據提出其於105年間提供與訴外人臺 南市安定區公所之報價單(訴卷二第247頁),內容另有列 計吊車租金費用之情,而原告就施工所需大型機具,既未另向被告計價收費,即難認應由其自行負擔此部分費用,是被告陳稱應扣除原告使用其承租之鷹架及吊車吊籠費用乙節,尚屬無據。再依上開合約書確認單「材質說明」欄記載,僅就「鏡面鍍鈦不銹鋼盤」約定採用304不銹鋼材質,其餘部 分均未註明,則被告主張應再扣除其另支付南華鑫工業有限公司施作白鐵燈座費用76,800元部分,亦難認可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1至 28之工程尾款,以及被告同意支付之客房部崁燈及代裝工資740,310元,暨1樓大門口壁燈工程款55,100元(見兩造不爭執事項),合計4,286,65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應為民事 準備書暨追加訴之聲請狀)送達翌日即106年12月20日起( 見訴卷一第20頁)至清償日止,按法定週年利率5%計算之 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均核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雖各一部勝敗,惟酌量原告敗訴部分之金額甚微,認應由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 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謝璧卉 附表: ┌─┬──────┬───────────┬───────────┬──────┐ │編│項 目│ 原告之主張及證據 │ 被告之答辯及證據 │ 備 註 │ │號│ │ │ │ │ ├─┼──────┼───────────┼───────────┼──────┤ │1 │照明燈俱工程│【原告主張】 │【被告抗辯】 │ │ │ │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尾│⒈契約成立,項目均不爭│ │ │ │ │款907,022 元(1 樓、2 │ 執,但此部分未完成驗│ │ │ │ │樓水晶燈貨款10% 即453,│ 收。(訴卷一170頁第1 │ │ │ │ │511 元+保留款453,511 │ 項) │ │ │ │ │元) 。(訴卷一122 頁第│⒉依工程契約契約總價係│ │ │ │ │1 項) │ 包含燈俱貨品及施工安│ │ │ │ ├───────────┤ 裝費用,故工程尾款應│ │ │ │ │【原告證據】 │ 扣除向親傑清潔公司租│ │ │ │ │⒈照明燈俱工程合約書及│ 用1 、2 樓燈俱鋁鷹架│ │ │ │ │ 確認單(訴卷一29-35 │ 3 天及吊車吊籠5 天費│ │ │ │ │ 頁) │ 用共109,000 元。( 訴│ │ │ │ │⒉應收帳款明細表(訴卷 │ 卷二36頁) │ │ │ │ │ 一72頁) │⒊工程尾款應扣除南崋鑫│ │ │ │ │⒊正修科技大學工程研究│ 工業有限公司代為施作│ │ │ │ │ 科技中心委託試驗報告│ 白鐵燈座76,800元。 │ │ │ │ │ 影本(訴卷二243 頁) │⒋原告未依約定提出符合│ │ │ │ │ │ 品質要求之燈俱;且二│ │ │ │ │ │ 樓旋轉樓梯水晶吸頂燈│ │ │ │ │ │ 之施作外型成果與契約│ │ │ │ │ │ 圖示規格不符,且施工│ │ │ │ │ │ 方式有安全疑慮,被告│ │ │ │ │ │ 已發函要求原告改善,│ │ │ │ │ │ 但原告未改善。( 訴卷│ │ │ │ │ │ 二105-106 頁、訴卷一│ │ │ │ │ │ 105 頁背面-106頁背面│ │ │ │ │ │ ) │ │ │ │ │ │⒌原告施作水晶燈俱未採│ │ │ │ │ │ 用一體成形之螺桿固定│ │ │ │ │ │ 燈座,而以焊接方式為│ │ │ │ │ │ 之,且加強固定用之鐵│ │ │ │ │ │ 絲,亦有未施作或斷裂│ │ │ │ │ │ 等瑕疵。(訴卷二121 │ │ │ │ │ │ -139、251 頁) │ │ │ │ │ │⒍原證24,被告並未在場│ │ │ │ │ │ ,無從知悉鑑定單位所│ │ │ │ │ │ 鑑定之焊接牙條與系爭│ │ │ │ │ │ 工程是否相同?亦不知│ │ │ │ │ │ 悉鑑定方式,否認該試│ │ │ │ │ │ 驗報告之證明力。(訴│ │ │ │ │ │ 卷二259-260 頁) │ │ │ │ │ │【被告證據】: │ │ │ │ │ │⒈親傑清潔工程報價單- │ │ │ │ │ │ 租鋁鷹架、吊車吊籠( │ │ │ │ │ │ 訴卷二39頁) │ │ ├─┼──────┼───────────┼───────────┼──────┤ │2 │1F大門口外側│【原告主張】: │【被告抗辯】: │ │ │ │全彩顯示屏工│⒈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 │⒈契約成立。(訴卷二第│ │ │ │程 │ 143,560元。 │ 349頁) │ │ │ │ │⒉被告工地副總工程師喬│⒉原告所交付之1.92平方│ │ │ │ │ 士華已簽收及驗收。 │ 電視牆不符被告要求( │ │ │ │ │ (訴卷一122頁第2項) │ 2 .5平方以上電視牆顯│ │ │ │ ├───────────┤ 示屏) ,且原告拖延3 │ │ │ │ │【原告證據】 │ 個月才交付無瑕疵之顯│ │ │ │ │⒈1F大門口外側全彩顯示│ 示屏外框鋁合金廂體。│ │ │ │ │ 屏工程合約書(訴卷一 │ (訴卷一115 頁背面) │ │ │ │ │ 36-39頁) │⒊原證23,無法證明係針│ │ │ │ │⒉應收帳款明細表及請款│ 對1 樓大門口外側全彩│ │ │ │ │ 明細表-喬士華簽收(訴│ 顯示屏工程所為,原告│ │ │ │ │ 卷一70-71頁) │ 主張早於106 年1 月15│ │ │ │ │⒊燈俱驗收明細表-喬士 │ 日完工及請款,被告均│ │ │ │ │ 華驗收(訴卷一135頁) │ 未表示請求修補等語不│ │ │ │ │ │ 可採。(訴卷二259 頁│ │ │ │ │ │ ) │ │ │ │ │ ├───────────┤ │ │ │ │ │【被告證據】 │ │ │ │ │ │燈俱驗收明細表-喬士華 │ │ │ │ │ │驗收(訴卷一184 頁,同│ │ │ │ │ │【原告證據】⒊) │ │ ├─┼──────┼───────────┼───────────┼──────┤ │3 │正面(北向)│【原告主張】 │【被告抗辯】 │ │ │ │外牆護欄管燈│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⒈契約成立,項目均不爭│ │ │ │俱亮化工程 │ 款313,000 元。( 訴卷│ 執,被告未付款項為31│ │ │ │ │ 二第13頁) │ 3,000元。 │ │ │ │ │⒉被告工地副總工程師喬│⒉此部分被告僅收貨,未│ │ │ │ │ 士華已簽收及驗收,並│ 完成驗收。 │ │ │ │ │ 已開立發票。(訴卷一 │ (訴卷一170頁第3項) │ │ │ │ │ 122頁第3項) │ │ │ │ │ ├───────────┼───────────┤ │ │ │ │【原告證據】 │【被告證據】 │ │ │ │ │⒈正面(北向)外牆護欄管│燈俱驗收明細表-喬士華 │ │ │ │ │ 燈俱亮化工程合約書( │驗收(訴卷一183頁下側表│ │ │ │ │ 訴卷一40-44頁) │單,同【原告證據】⒊)│ │ │ │ │⒉應收帳款明細表及請款│ │ │ │ │ │ 明細表-喬士華簽收(訴│ │ │ │ │ │ 卷一68-69頁) │ │ │ │ │ │⒊燈俱驗收明細表-喬士 │ │ │ │ │ │ 華驗收(訴卷一136頁) │ │ │ ├─┼──────┼───────────┼───────────┼──────┤ │4 │室內燈俱工程│【原告主張】 │【被告抗辯】 │ │ │ │A │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⒈契約成立,項目均不爭│ │ │ │ │ 457,520元。 │ 執。 │ │ │ │ │ (1樓外牆大壁燈:VIP │⒉應扣除未施作項目「戶│ │ │ │ │ 、中餐區吊燈312,170 │ 外大型觀高燈」及「正│ │ │ │ │ 元+戶外景觀高燈及戶│ 大造型坐式燈箱」共計│ │ │ │ │ 外燈箱145,350元) │ 290,300元。 │ │ │ │ │⒉被告工地副總工程師喬│⒊被告未付款項金額為16│ │ │ │ │ 士華已驗收。 │ 7,220元。(訴卷一170 │ │ │ │ │ (訴卷一122頁第4項) │ 頁第4 點) │ │ │ │ ├───────────┼───────────┤ │ │ │ │【原告證據】 │【被告證據】 │ │ │ │ │⒈麗新大酒店室內燈俱工│燈俱驗收明細表-喬士華 │ │ │ │ │ 程A合約書(訴卷一45-4│驗收(訴卷一185 、197 │ │ │ │ │ 9頁) │頁) │ │ │ │ │⒉燈俱驗收明細表-喬士 │ │ │ │ │ │ 華驗收(訴卷一137-138│ │ │ │ │ │ 頁) │ │ │ ├─┼──────┼───────────┼───────────┼──────┤ │5 │音響線材 │【原告主張】 │【被告抗辯】 │ │ │ │ │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契約成立,項目均不爭執│ │ │ │ │ 13,400元。 │,且已完成驗收,但價金│ │ │ │ │⒉原告與被告公司副總黃│未達成合意。 │ │ │ │ │ 鼎峻成立口頭契約。 │(訴卷一170頁第5項) │ │ │ │ │⒊被告工地副總工程師喬├───────────┤ │ │ │ │ 士華已驗收,燈俱驗收│【被告證據】 │ │ │ │ │ 明細表已交付被告公司│燈俱驗收明細表-喬士華 │ │ │ │ │ 。 │驗收(訴卷一192頁) │ │ │ │ │ (訴卷一122頁第5項) │ │ │ │ │ ├───────────┤ │ │ │ │ │【原告證據】 │ │ │ │ │ │⒈應收帳款明細表(訴卷 │ │ │ │ │ │ 一54頁) │ │ │ │ │ │⒉燈俱驗收明細表(僅有 │ │ │ │ │ │ 品項名稱無簽名) │ │ │ │ │ │ (訴卷一153頁上側表單│ │ │ │ │ │ ) │ │ │ ├─┼──────┼───────────┼───────────┼──────┤ │6 │3樓至12樓天 │【原告主張】 │【被告抗辯】 │ │ │ │井投射燈 │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契約成立,項目均不爭執│ │ │ │ │ 5,850元。 │,且已完成驗收,但價金│ │ │ │ │⒉原告與被告公司副總工│未達成合意。 │ │ │ │ │ 程師喬士華成立口頭契│(訴卷一170頁第6項) │ │ │ │ │ 約。 ├───────────┤ │ │ │ │⒊被告工地副總工程師喬│【被告證據】 │ │ │ │ │ 士華已驗收,惟燈俱驗│燈俱驗收明細表-喬士華 │ │ │ │ │ 收明細表已交付被告公│驗收(訴卷一193頁) │ │ │ │ │ 司。 │ │ │ │ │ │ (訴卷一122-123 頁第6│ │ │ │ │ │ 項) │ │ │ │ │ ├───────────┤ │ │ │ │ │【原告證據】 │ │ │ │ │ │⒈應收帳款明細表(訴卷 │ │ │ │ │ │ 一54頁背面) │ │ │ │ │ │⒉燈俱驗收明細表(僅有 │ │ │ │ │ │ 品項名稱無簽名)(訴卷│ │ │ │ │ │ 一153頁下側表單) │ │ │ ├─┼──────┼───────────┼───────────┼──────┤ │7 │1F辦公室 │【原告主張】 │【被告抗辯】 │ │ │ │ │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契約成立,項目均不爭執│ │ │ │ │ 6,165元。 │,且已完成驗收,但價金│ │ │ │ │⒉原告與被告公司副總工│未達成合意。 │ │ │ │ │ 程師喬士華成立口頭契│(訴卷一170頁第7項) │ │ │ │ │ 約。 ├───────────┤ │ │ │ │⒊被告工地副總工程師喬│【被告證據】 │ │ │ │ │ 士華已簽收及驗收,惟│燈俱驗收明細表-喬士華 │ │ │ │ │ 燈俱驗收明細表已交付│驗收(訴卷一193頁) │ │ │ │ │ 被告公司。 │ │ │ │ │ │ (訴卷一123頁第7項) │ │ │ │ │ ├───────────┤ │ │ │ │ │【原告證據】 │ │ │ │ │ │⒈應收帳款明細表-喬士 │ │ │ │ │ │ 華簽收(訴卷一55頁) │ │ │ ├─┼──────┼───────────┼───────────┼──────┤ │8 │B1、B2、B3地│【原告主張】 │【被告抗辯】 │ │ │ │下室日光燈 │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契約成立,項目均不爭執│ │ │ │ │ 150,900元。 │,且已完成驗收,但價金│ │ │ │ │⒉原告與被告公司副總工│未達成合意。 │ │ │ │ │ 程師喬士華成立口頭契│(訴卷一170-171頁第8項)│ │ │ │ │ 約。 ├───────────┤ │ │ │ │⒊被告工地副總工程師喬│【被告證據】 │ │ │ │ │ 士華已驗收,惟燈俱驗│燈俱驗收明細表-喬士華 │ │ │ │ │ 收明細表已交付被告公│驗收(訴卷一194頁) │ │ │ │ │ 司。 │ │ │ │ │ │ (訴卷一123頁第8項) │ │ │ │ │ ├───────────┤ │ │ │ │ │【原告證據】 │ │ │ │ │ │⒈應收帳款明細表(訴卷 │ │ │ │ │ │ 一55頁背面) │ │ │ │ │ │⒉燈俱驗收明細表(僅有 │ │ │ │ │ │ 品項名稱無簽名)(訴卷│ │ │ │ │ │ 一153頁背面上側表單)│ │ │ ├─┼──────┼───────────┼───────────┼──────┤ │9 │1樓大廳、櫃 │【原告主張】 │【被告抗辯】 │ │ │ │臺、中餐廳、│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契約成立,項目均不爭執│ │ │ │創意料理區等│ 307,615元。 │,且已完成驗收,但價金│ │ │ │ │⒉原告與被告公司副總工│未達成合意。 │ │ │ │ │ 程師喬士華成立口頭契│(訴卷一171頁第9項) │ │ │ │ │ 約。 ├───────────┤ │ │ │ │⒊被告工地副總工程師喬│【被告證據】 │ │ │ │ │ 士華已簽收及驗收,惟│燈俱驗收明細表-喬士華 │ │ │ │ │ 燈俱驗收明細表已交付│驗收(訴卷一195頁) │ │ │ │ │ 被告公司。 │ │ │ │ │ │ (訴卷一123頁第9項) │ │ │ │ │ ├───────────┤ │ │ │ │ │【原告證據】 │ │ │ │ │ │⒈應收帳款明細表及請款│ │ │ │ │ │ 明細表-喬士華簽收(訴│ │ │ │ │ │ 卷一56-60頁) │ │ │ │ │ │⒉燈俱驗收明細表(僅有 │ │ │ │ │ │ 品項名稱無簽名)(訴卷│ │ │ │ │ │ 一153頁背面下側表單)│ │ │ ├─┼──────┼───────────┼───────────┼──────┤ │10│2樓大小宴會 │【原告主張】 │【被告抗辯】 │ │ │ │廳崁燈;走廊│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契約成立,項目均不爭執│ │ │ │、電梯口 │ 348,000元。 │,且已完成驗收,但價金│ │ │ │ │⒉原告與被告公司副總工│未達成合意。 │ │ │ │ │ 程師喬士華成立口頭契│(訴卷一171頁第10項) │ │ │ │ │ 約。 ├───────────┤ │ │ │ │⒊被告工地副總工程師喬│【被告證據】 │ │ │ │ │ 士華已簽收及驗收,惟│燈俱驗收明細表-喬士華 │ │ │ │ │ 燈俱驗收明細表已交付│驗收(訴卷一196頁) │ │ │ │ │ 被告公司。 │ │ │ │ │ │ (訴卷一123-124 頁第│ │ │ │ │ │ 10項) │ │ │ │ │ ├───────────┤ │ │ │ │ │【原告證據】 │ │ │ │ │ │⒈應收帳款明細表及請款│ │ │ │ │ │ 明細表-喬士華簽收(訴│ │ │ │ │ │ 卷一61-63頁) │ │ │ │ │ │⒉燈俱驗收明細表(僅有 │ │ │ │ │ │ 品項名稱無簽名)(訴卷│ │ │ │ │ │ 一154頁上側表單) │ │ │ ├─┼──────┴───────────┴───────────┴──────┤ │11│刪除(1樓大門口大壁燈,兩造不爭執事項㈡) │ ├─┼──────┬───────────┬───────────┬──────┤ │12│落地燈罩63頂│【原告主張】 │【被告抗辯】 │ │ │ │ │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契約成立,項目均不爭執│ │ │ │ │ 26,460元。 │,且已完成驗收,但價金│ │ │ │ │⒉原告與被告公司副總工│未達成合意。 │ │ │ │ │ 程師喬士華成立口頭契│(訴卷一171頁第12項) │ │ │ │ │ 約。 ├───────────┤ │ │ │ │⒊被告工地副總工程師喬│【被告證據】 │ │ │ │ │ 士華已驗收,惟燈俱驗│燈俱驗收明細表-喬世華 │ │ │ │ │ 收明細表已交付被告公│驗收(訴卷一189頁) │ │ │ │ │ 司。 │ │ │ │ │ │ (訴卷一124頁第12項) │ │ │ │ │ ├───────────┤ │ │ │ │ │【原告證據】 │ │ │ │ │ │⒈應收帳款明細表(訴卷 │ │ │ │ │ │ 一72頁背面) │ │ │ │ │ │⒉燈俱驗收明細表( 僅有│ │ │ │ │ │ 品項名稱無簽名)(訴卷│ │ │ │ │ │ 一155頁下側表單) │ │ │ ├─┼──────┼───────────┼───────────┼──────┤ │13│弱電室、電器│【原告主張】 │【被告抗辯】 │ │ │ │室、電梯機房│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契約成立,項目均不爭執│ │ │ │,5樓至12樓 │ 117,495元。 │,且已完成驗收,但價金│ │ │ │備品室 │⒉原告與被告公司副總工│未達成合意。 │ │ │ │ │ 程師喬士華成立口頭契│(訴卷一171頁第14項) │ │ │ │ │ 約。 ├───────────┤ │ │ │ │⒊被告工地副總工程師喬│【被告證據】 │ │ │ │ │ 士華已驗收,惟燈俱驗│燈俱驗收明細表-喬士華 │ │ │ │ │ 收明細表及簽收單已交│驗收(訴卷一191頁) │ │ │ │ │ 付被告公司。 │ │ │ │ │ │ (訴卷一124-125 頁第│ │ │ │ │ │ 14項) │ │ │ │ │ ├───────────┤ │ │ │ │ │【原告證據】 │ │ │ │ │ │⒈應收帳款明細表(訴卷 │ │ │ │ │ │ 一75-76頁) │ │ │ │ │ │⒉訂製燈飾規格報價表/ │ │ │ │ │ │ 確認單(訴卷一129頁) │ │ │ │ │ │ (原告於108年6月25日 │ │ │ │ │ │ 陳報狀請求剔除此項) │ │ │ │ │ │⒊燈俱驗收明細表(僅有 │ │ │ │ │ │ 品項名稱無簽名)(訴卷│ │ │ │ │ │ 一155頁背面下側表單)│ │ │ ├─┼──────┼───────────┼───────────┼──────┤ │14│電梯前主燈 │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被告抗辯】 │ │ │ │ │ 91,865元。 │契約成立,項目均不爭執│ │ │ │ │ (訴卷二26頁) │,且已完成驗收,但兩造│ │ │ │ │⒉被告工地副總工程師喬│合意金額為91,200元,被│ │ │ │ │ 士華已驗收,惟燈俱驗│告已付27,360元,餘63,8│ │ │ │ │ 收明細表及簽收單已交│40元未付。 │ │ │ │ │ 付被告公司。 │(訴卷一171頁第15項) │ │ │ │ │ (訴卷一125頁第15項) │ │ │ │ │ ├───────────┼───────────┤ │ │ │ │【原告證據】 │【被告證據】 │ │ │ │ │⒈應收帳款明細表(訴卷 │⒈燈俱驗收明細表-喬士 │ │ │ │ │ 一77頁) │ 華驗收(訴卷一187頁) │ │ │ │ │⒉訂購協議書及訂製燈飾│⒉麗新大酒店7F~12F電梯│ │ │ │ │ 規格確認單(訴卷一130│ 燈俱工程發包案契約( │ │ │ │ │ 頁) │ 訴卷一179-182 頁) │ │ │ │ │⒊燈俱驗收明細表(僅有 │ │ │ │ │ │ 品項名稱無簽名)(訴卷│ │ │ │ │ │ 一156頁上側表單) │ │ │ ├─┼──────┼───────────┼───────────┼──────┤ │15│2樓過道主燈 │【原告主張】 │【被告抗辯】 │ │ │ │追加工程 │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契約成立,項目均不爭執│ │ │ │ │ 100,000元。 │,但價金未達成合意,且│ │ │ │ │⒉此為「麗新大酒店照明│未完成驗收。 │ │ │ │ │ 燈俱工程」之追加工程│(訴卷一171頁第16項) │ │ │ │ │ ,被告於106年1月31日├───────────┤ │ │ │ │ 提出報價單,經被告公│【被告證據】 │ │ │ │ │ 司喬士華同意追加。 │采暘有限公司銷貨單-品 │ │ │ │ │⒊被告工地副總工程師喬│名:19米水晶燈及加長吊│ │ │ │ │ 士華已驗收,惟燈俱驗│燈(訴卷一198頁) │ │ │ │ │ 收明細表及簽收單已交│ │ │ │ │ │ 付被告公司。 │ │ │ │ │ │ (訴卷一125頁第16項) │ │ │ │ │ ├───────────┤ │ │ │ │ │【原告證據】 │ │ │ │ │ │⒈應收帳款明細表(訴卷 │ │ │ │ │ │ 一78頁) │ │ │ │ │ │⒉訂製燈飾規格報價單( │ │ │ │ │ │ 訴卷一131頁) │ │ │ │ │ │⒊燈俱驗收明細表(僅有 │ │ │ │ │ │ 品項名稱無簽名)(訴卷│ │ │ │ │ │ 一156頁下側表單) │ │ │ ├─┼──────┼───────────┼───────────┼──────┤ │16│5樓至7樓房間│【原告主張】 │【被告抗辯】 │ │ │ │鋁支架及崁燈│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契約成立,項目均不爭執│ │ │ │修改工資 │ 58,560元。 │,但價金未達成合意,被│ │ │ │ │⒉原告與被告公司副總工│告僅收貨且未完成驗收。│ │ │ │ │ 程師喬士華成立口頭契│(訴卷一171頁第17項) │ │ │ │ │ 約。 ├───────────┤ │ │ │ │⒊被告工地副總工程師喬│【被告證據】 │ │ │ │ │ 士華已驗收。 │⒈燈俱驗收明細表-喬士 │ │ │ │ │⒋被告於106年4月6日送 │ 華驗收(訴卷一185頁上│ │ │ │ │ 報價單予被告公司財務│ 方表單,同【原告證據│ │ │ │ │ 經理。 │ 】⒊) │ │ │ │ │ (訴卷一125頁第17項) │⒉采暘有限公司銷貨單- │ │ │ │ ├───────────┤ 品名:(1)5F6F7F裝設 │ │ │ │ │【原告證據】 │ T5-4尺LED鋁支架工資 │ │ │ │ │⒈應收帳款明細表(訴卷 │ 、(2)5F6F7F通道崁燈+│ │ │ │ │ 一78頁背面) │ 房間崁燈整改線路工資│ │ │ │ │⒉燈俱工資確認單(訴卷 │ (訴卷一199 頁) │ │ │ │ │ 一132頁) │ │ │ │ │ │⒊燈俱驗收明細表-喬士 │ │ │ │ │ │ 華驗收(訴卷一140頁) │ │ │ ├─┼──────┼───────────┼───────────┼──────┤ │17│崁燈60組(不│【原告主張】 │【被告抗辯】 │ │ │ │含施工) │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契約成立,項目均不爭執│ │ │ │ │ 10,200元。 │,但價金未達成合意,被│ │ │ │ │⒉原告與被告公司副總工│告僅購買原料,完成數量│ │ │ │ │ 程師喬士華成立口頭契│確認。 │ │ │ │ │ 約。 │(訴卷一172頁第18項) │ │ │ │ │⒊被告工地副總工程師喬├───────────┤ │ │ │ │ 士華已簽收,惟簽收單│【被告證據】 │ │ │ │ │ 與報價單已交付被告公│采暘有限公司銷貨單-品 │ │ │ │ │ 司。 │名:(舞)7"/5W微笑崁燈 │ │ │ │ │ (訴卷一126頁第18項) │暖白(訴卷一200頁) │ │ │ │ ├───────────┤ │ │ │ │ │【原告證據】 │ │ │ │ │ │⒈應收帳款明細表(訴卷 │ │ │ │ │ │ 一79頁) │ │ │ ├─┼──────┼───────────┼───────────┼──────┤ │18│3樓新娘房閱 │【原告主張】 │【被告抗辯】 │ │ │ │讀壁燈 │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契約成立,項目均不爭執│ │ │ │ │ 6,600元。 │,但價金未達成合意,被│ │ │ │ │⒉此為「麗新大酒店-室 │告僅收貨且未完成驗收。│ │ │ │ │ 內燈俱」之追加工程,│(訴卷一171頁第19項) │ │ │ │ │ 經被告公司喬士華表示├───────────┤ │ │ │ │ 追加。 │【被告證據】 │ │ │ │ │⒊被告公司喬士華已驗收│估價單-喬士華簽收(訴卷│ │ │ │ │ 。 │一201頁) │ │ │ │ │ (訴卷一126頁第19項) │ │ │ │ │ ├───────────┤ │ │ │ │ │【原告證據】 │ │ │ │ │ │⒈應收帳款明細表(訴卷 │ │ │ │ │ │ 一79頁背面) │ │ │ │ │ │⒉燈俱驗收明細表-喬士 │ │ │ │ │ │ 華驗收(訴卷一141頁) │ │ │ ├─┼──────┼───────────┼───────────┼──────┤ │19│地下室車道 │【原告主張】 │【被告抗辯】 │ │ │ │及3樓辦公室 │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契約成立,項目均不爭執│ │ │ │入口走道 │ 41,280元。 │,但價金未達成合意,僅│ │ │ │ │⒉被告於106年6月13日提│地下室車道部分已驗收,│ │ │ │ │ 出確認單,經喬士華同│3樓辦公室入口走道尚未 │ │ │ │ │ 意,並經喬士華驗收。│驗收。 │ │ │ │ │ (訴卷一126頁第20項)│(訴卷一171頁第20項) │ │ │ │ ├───────────┼───────────┤ │ │ │ │【原告證據】 │【被告證據】 │ │ │ │ │⒈應收帳款明細表(訴卷 │⒈采暘有限公司銷貨單- │ │ │ │ │ 一81頁) │ 品名:(1)L1-0553(L) │ │ │ │ │⒉確認單-喬士華簽名(訴│ 、(2)JLl-0553(小)、 │ │ │ │ │ 卷一133-134頁) │ (3)圓形半罩燈壁咖啡 │ │ │ │ │⒊燈俱驗收明細表-喬士 │ 色、(4)JL1-0661、 │ │ │ │ │ 華驗收(訴卷一142-144│ (5)JL1 -0661、(6)橢 │ │ │ │ │ 頁) │ 圓半罩壁燈黑色(訴卷 │ │ │ │ │ │ 一202頁上半頁) │ │ │ │ │ │⒉采暘有限公司銷貨單- │ │ │ │ │ │ 品名:(1)(舞)15"/1│ │ │ │ │ │ 2W平面崁燈暖白 (訴卷│ │ │ │ │ │ 一202頁下半頁) │ │ ├─┼──────┼───────────┼───────────┼──────┤ │20│崁燈110組 │【原告主張】 │【被告抗辯】 │ │ │ │ │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契約成立,項目均不爭執│ │ │ │ │ 18,700元。 │,但價金未達成合意,被│ │ │ │ │⒉原告與被告公司副總工│告僅購買原料,完成數量│ │ │ │ │ 程師喬士華成立口頭契│確認。 │ │ │ │ │ 約。 │(訴卷一172頁第21項) │ │ │ │ │⒊被告工地副總工程師喬├───────────┤ │ │ │ │ 士華已簽收,且原告已│【被告證據】:無 │ │ │ │ │ 開立發票交付被告公司│ │ │ │ │ │ 。惟簽收單與報價單於│ │ │ │ │ │ 請款時已交付被告公司│ │ │ │ │ │ (訴卷一126頁第21項) │ │ │ │ │ ├───────────┤ │ │ │ │ │【原告證據】 │ │ │ │ │ │⒈應收帳款明細表(訴卷 │ │ │ │ │ │ 一81頁背面) │ │ │ ├─┼──────┼───────────┼───────────┼──────┤ │21│3樓天井投射 │【原告主張】 │【被告抗辯】 │ │ │ │燈、房間閱讀│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契約成立,項目均不爭執│ │ │ │燈 │ 25,250元。 │,但價金未達成合意,原│ │ │ │ │⒉此為「麗新大酒店-室 │證19所示項目完成驗收。│ │ │ │ │ 內燈俱」之追加工程,│(訴卷一172頁第22項) │ │ │ │ │ 經被告公司喬士華表示├───────────┤ │ │ │ │ 追加,並已驗收。 │【被告證據】 │ │ │ │ │ (訴卷一126-127 頁第│⒈原證19,「安裝區域:│ │ │ │ │ 22項) │ 3 樓天井」燈俱驗收單│ │ │ │ ├───────────┤ (訴卷一145 頁、訴卷│ │ │ │ │【原告證據】 │ 二251 頁) │ │ │ │ │⒈應收帳款明細表(訴卷 │⒉東光燈飾店收據-品名 │ │ │ │ │ 一82頁) │ :(1)2米電軌(黑)、│ │ │ │ │⒉確認單-喬士華簽名( │ (2)AR111軌道投射燈、│ │ │ │ │ 訴卷一133-134頁) │ (3)線材工資。(訴卷一│ │ │ │ │⒊燈俱驗收明細表-喬士 │ 203頁) │ │ │ │ │ 華驗收(訴卷一145頁) │⒊東光燈飾店收據-品名 │ │ │ │ │ │ :同濟10高架投光燈。│ │ │ │ │ │ (訴卷一204頁) │ │ │ │ │ │⒋采暘有限公司銷貨單- │ │ │ │ │ │ 品名:(1)晶坊039床頭│ │ │ │ │ │ 壁燈雙閱讀燈、(2)晶 │ │ │ │ │ │ 坊039床頭壁燈單閱讀 │ │ │ │ │ │ 燈。(訴卷一205頁上半│ │ │ │ │ │ 頁) │ │ │ │ │ │⒌采暘有限公司銷貨單- │ │ │ │ │ │ 品名:(1)舞光LED24W │ │ │ │ │ │ 戶外投光燈、(2)2米不│ │ │ │ │ │ 鏽鋼加長桿。(訴卷一 │ │ │ │ │ │ 205頁下半頁) │ │ ├─┼──────┼───────────┼───────────┼──────┤ │22│5樓至12樓房 │【原告主張】 │【被告抗辯】 │ │ │ │內入門檻燈開│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契約成立,項目均不爭執│ │ │ │孔工資 │ 8,470 元。 │,但價金未達成合意,如│ │ │ │ │⒉被告公司工地副總工程│被證9(訴卷一206頁)所示│ │ │ │ │ 師喬士華同意,且已驗│項目完成驗收。 │ │ │ │ │ 收。 │(訴卷一172頁第23項) │ │ │ │ │ (訴卷一127頁第23項) ├───────────┤ │ │ │ ├───────────┤【被告證據】 │ │ │ │ │【原告證據】 │采暘有限公司銷貨單-5F │ │ │ │ │⒈應收帳款明細表(訴卷 │至12F房內入門崁燈開孔 │ │ │ │ │ 一82頁背面) │工資(訴卷一206-207頁)│ │ │ │ │⒉燈俱驗收明細表-喬士 │ │ │ │ │ │ 華驗收(訴卷一146頁) │ │ │ ├─┼──────┼───────────┼───────────┼──────┤ │23│6樓、7樓、12│【原告主張】 │【被告抗辯】 │ │ │ │樓燈俱及代裝│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契約成立,項目均不爭執│ │ │ │工資 │ 7,920 元及工資1,200 │,但價金未達成合意,被│ │ │ │ │ 元。 │告僅收貨,未完成驗收。│ │ │ │ │⒉被告公司工地副總工程│(訴卷一172頁第24項) │ │ │ │ │ 師喬士華同意,且已驗├───────────┤ │ │ │ │ 收。 │【被告證據】 │ │ │ │ │ (訴卷一127頁第24項) │采暘有限公司銷貨單-6、│ │ │ │ ├───────────┤7、12樓房間燈俱(訴卷一│ │ │ │ │【原告證據】 │208-209頁) │ │ │ │ │⒈應收帳款明細表(訴卷 │ │ │ │ │ │ 一83頁) │ │ │ ├─┼──────┼───────────┼───────────┼──────┤ │24│5樓至12樓開 │【原告主張】 │【被告抗辯】 │ │ │ │孔工資 │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契約成立,項目均不爭執│ │ │ │ │ 34,160元。 │,但價金未達成合意,如│ │ │ │ │⒉被告公司工地副總工程│被證9(訴卷一210-215頁)│ │ │ │ │ 師喬士華同意,且已驗│所示項目完成驗收。 │ │ │ │ │ 收。 │(訴卷一172頁第25項) │ │ │ │ │ (訴卷一127頁第25項) ├───────────┤ │ │ │ ├───────────┤【被告證據】 │ │ │ │ │【原告證據】 │燈俱驗收明細表-喬士華 │ │ │ │ │⒈應收帳款明細表(訴卷 │驗收(訴卷一210-215頁) │ │ │ │ │ 一84頁) │ │ │ │ │ │⒉燈俱驗收明細表-喬士 │ │ │ │ │ │ 華驗收(訴卷一147-150│ │ │ │ │ │ 頁) │ │ │ ├─┼──────┼───────────┼───────────┼──────┤ │25│日光燈(不含│【原告主張】 │【被告抗辯】 │ │ │ │施工) │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契約成立,項目均不爭執│ │ │ │ │ 9,200元。 │,但價金未達成合意,被│ │ │ │ │⒉原告與被告公司副總工│告僅購買原料,完成數量│ │ │ │ │ 程師喬士華成立口頭契│確認。 │ │ │ │ │ 約。 │(訴卷一172頁第26項) │ │ │ │ │⒊被告工地副總工程師喬├───────────┤ │ │ │ │ 士華已簽收,且原告已│【被告證據】 │ │ │ │ │ 開立發票交付被告公司│估價單-喬士華簽收(訴卷│ │ │ │ │ 。惟簽收單與報價單於│一216頁) │ │ │ │ │ 請款時已交付被告公司│ │ │ │ │ │ (訴卷一127頁第26項) │ │ │ │ │ ├───────────┤ │ │ │ │ │【原告證據】 │ │ │ │ │ │⒈應收帳款明細表(訴卷 │ │ │ │ │ │ 一85頁) │ │ │ ├─┼──────┼───────────┼───────────┼──────┤ │26│日光燈(不含│【原告主張】 │【被告抗辯】 │ │ │ │施工) │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契約成立,項目均不爭執│ │ │ │ │ 2,980元。 │,但價金未達成合意,被│ │ │ │ │⒉原告與被告公司副總工│告未收到驗收單及報價單│ │ │ │ │ 程師喬士華成立口頭契│。 │ │ │ │ │ 約。 │(訴卷一172頁第27項) │ │ │ │ │⒊被告工地副總工程師喬├───────────┤ │ │ │ │ 士華已簽收,且原告已│【被告證據】 │ │ │ │ │ 開立發票交付被告公司│未提出。 │ │ │ │ │ 。惟簽收單與報價單於│ │ │ │ │ │ 請款時已交付被告公司│ │ │ │ │ │ 。 │ │ │ │ │ │ (訴卷一127頁第27項) │ │ │ │ │ ├───────────┤ │ │ │ │ │【原告證據】 │ │ │ │ │ │⒈應收帳款明細表(訴卷 │ │ │ │ │ │ 一85頁背面) │ │ │ ├─┼──────┼───────────┼───────────┼──────┤ │27│房間閱讀燈 │【原告主張】 │【被告抗辯】 │ │ │ │ │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契約成立,項目均不爭執│ │ │ │ │ 38,300元。 │,但價金未達成合意,被│ │ │ │ │⒉此為「麗新大酒店-室 │告僅收貨,未完成驗收。│ │ │ │ │ 內燈俱」之追加工程,│(訴卷一172頁第24項) │ │ │ │ │ 經被告公司喬士華表示├───────────┤ │ │ │ │ 追加,並已簽收及驗收│【被告證據】 │ │ │ │ │ ,惟簽收單與報價單於│原告提出之原證20(訴卷 │ │ │ │ │ 請款時已交付被告公司│一152頁) │ │ │ │ │ 。 │ │ │ │ │ │ ( 訴卷一127-128 頁第│ │ │ │ │ │ 28項) │ │ │ │ │ ├───────────┤ │ │ │ │ │【原告證據】 │ │ │ │ │ │⒈應收帳款明細表及估價│ │ │ │ │ │ 單(訴卷一86頁、152頁│ │ │ │ │ │ ) │ │ │ ├─┼──────┼───────────┼───────────┼──────┤ │28│頂樓LED 廣告│【原告主張】 │【被告抗辯】 │ │ │ │看板工程 │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39,│⒈契約成立,項目均不爭│ │ │ │ │ 571元。(被告不當扣款│ 執,此部分被告僅收貨│ │ │ │ │ 155,000元及擅自扣留 │ ,未完成驗收。 │ │ │ │ │ 保留款84,571元,僅給│⒉被告尚有84,571元未付│ │ │ │ │ 付尾款209,429 元,應│ ,且應扣除被告代墊之│ │ │ │ │ 返還239,571 元) 。 │ 吊車、施工架工程費用│ │ │ │ │⒉原告已依約完工,並經│ 155,000 元。 │ │ │ │ │ 被告工地副總工程師喬│ (訴卷一173頁第29項)│ │ │ │ │ 士華驗收及開立發票予│⒊頂樓LED 廣告看板未使│ │ │ │ │ 被告。 │ 用不銹鋼材質或防鏽處│ │ │ │ │ (訴卷一128頁第29項) │ 理,尚未驗收已生鏽。│ │ │ │ │ │ (訴卷二106 頁) │ │ │ │ │ ├───────────┤ │ │ │ │ │【被告證據】 │ │ │ │ │ │⒈燈俱驗收明細表-喬士 │ │ │ │ │ │ 華驗收(訴卷一183頁上│ │ │ │ ├───────────┤ 方表單,同【原告證據│ │ │ │ │【原告證據】 │ 】⒋) │ │ │ │ │⒈頂樓LED 廣告看板工程│⒉被告材料估驗請款單( │ │ │ │ │ 合約書(訴卷一87-92 │ 訴卷一218 頁) │ │ │ │ │ 頁) │ │ │ │ │ │⒉應收帳款明細表(訴卷 │ │ │ │ │ │ 一93頁) │ │ │ │ │ │⒊旻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 │ │ │ │ │ 架估驗請款單(訴卷一 │ │ │ │ │ │ 94頁) │ │ │ │ │ │⒋燈俱驗收明細表-喬士 │ │ │ │ │ │ 華驗收(訴卷一151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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