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9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95號
- 上訴人
- 家華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采暘有限公司(東光燈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86,65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2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