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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9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淑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95號

上訴人
家華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采暘有限公司(東光燈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86,65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2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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