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17號原 告 黃儀南即亞堤商行 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 律師 複 代理人 謝菖澤 律師 被 告 彼兒原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嫻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民事起訴狀附件四所載各式袋、夾之數量,與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6日勘驗結果並不相符,其原因為何?被告對於附件四所載各式袋、夾之單價有無意見?均有不明,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