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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伍逸康
  • 法定代理人
    陳姿嫻

  • 原告
    黃儀南即亞堤商行法人
  • 被告
    彼兒原創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17號原   告 黃儀南即亞堤商行 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 律師 複 代理人 謝菖澤 律師 被   告 彼兒原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嫻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民事起訴狀附件四所載各式袋、夾之數量,與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6日勘驗結果並不相符,其原因為何?被告對於附件四所載各式袋、夾之單價有無意見?均有不明,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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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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