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1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17號
- 原告
- 黃儀南即亞堤商行
- 訴訟代理人
- 蘇淑珍 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菖澤 律師
- 被告
- 彼兒原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姿嫻
- 訴訟代理人
- 洪銘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民事起訴狀附件四所載各式袋、夾之數量,與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6日勘驗結果並不相符,其原因為何?被告對於附件四所載各式袋、夾之單價有無意見?均有不明,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