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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17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1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彼兒原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儀南即亞堤商行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2 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7,9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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