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伍逸康
- 法定代理人陳姿嫻
- 被告彼兒原創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1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彼兒原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儀南即亞堤商行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2 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7,9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康紀媛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