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7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70號
- 原告
- 胡堅裕即永裕土木包工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7,98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