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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1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李杭倫林勳煜王鍾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10號

上訴人
百年吳家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百年吳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葉堂宇
訴訟代理人
林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得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7,2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7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法 官 林勳煜

                 法 官 王鍾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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