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57號原 告 六合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耀文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林湘清律師 被 告 超鋁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揆 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