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5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57號
- 原告
- 六合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耀文
- 訴訟代理人
- 江信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麗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榕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湘清律師
- 被告
- 超鋁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