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8號
- 原告
- 逞益玻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任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設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3,5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75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