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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號

上訴人
大陸水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之貴

一、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就其提起之反訴為其敗訴之判決,已遵期提起上訴到院,但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上訴人提起之反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業經原審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40,074元,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6,982元,爰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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