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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
    許蕙蘭
  • 法定代理人
    吳國軒

  • 上訴人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大陸水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不服本院為其敗訴之判決,遵期提起上訴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號上 訴 人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軒 一、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陸水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為其敗訴之判決,遵期提起上訴到院,但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上訴人於原審所提之訴,訴訟標的金額業經原審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7,000元,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001元,爰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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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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