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許蕙蘭
- 法定代理人吳國軒
- 上訴人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大陸水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不服本院為其敗訴之判決,遵期提起上訴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號上 訴 人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軒 一、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陸水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為其敗訴之判決,遵期提起上訴到院,但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上訴人於原審所提之訴,訴訟標的金額業經原審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7,000元,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001元,爰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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