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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9號

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游育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盟景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曾菊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5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7 月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上開期限後,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 份在卷可按,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9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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