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盟景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曾菊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5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7 月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上開期限後,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 份在卷可按,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