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家銘 訴訟代理人 李嘉典律師 洪瑄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