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6號
- 原告
- 榮發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慶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普雷嘉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6,028元,應繳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7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