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查閱帳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5號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永申 訴訟代理人 邱銘峯律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林信仁 訴訟代理人 李慧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冊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相對人擔任農林木業有限公司總經理期間涉嫌侵占公司貨款及商品,聲請人已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提出告訴,現由該署106年度偵字第9971號、106年度他字第1802號偵辦中。相對人於本件民事訴訟中所請求查閱之公司帳冊,係證明相對人是否涉犯前開刑事犯罪之重要證物,如本件民事訴訟判決相對人勝訴,將可能導致相對人滅證而影響刑事偵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 之規定,請求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又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是否停止訴訟 程序,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權,並非一經當事人聲請,即應裁定停止(最高法院28年抗字第164號、29年抗字第1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涉犯業務侵占刑事案件,現雖由臺南地檢署偵查中,惟相對人有無侵占農林木業有限公司之貨款或檜木、櫸木等木材,並非相對人本件訴請查閱公司帳冊民事訴訟之先決法律關係,無待刑事訴訟結果以為本件民事訴訟判斷之前提。聲請人以相對人於本件民事訴訟中所請求查閱之公司帳冊,係證明相對人是否涉犯前開刑事犯罪之重要證物,如本件民事訴訟判准相對人查閱帳冊,相對人將知悉聲請人資金往來,進而有與他人串證或湮滅其他證據之虞云云(見本院卷第87頁),尤與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民事訴訟繫屬 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裁判之要件不符,此外,本件並無法律所規定應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存在,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