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號
- 原告
- 唯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宗慶
- 被告
- 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同法第249條第1項復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予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不備,嗣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乙紙附卷可參。是本件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