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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29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李杭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29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台灣禾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義爵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鍍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薛建隆間因

106年度訴字第429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1,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6,8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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