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2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29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台灣禾智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義爵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鍍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薛建隆間因
106年度訴字第429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1,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6,8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