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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洪碧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4號

上訴人
源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崇安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瑩利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訴字第444號請

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513,8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43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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