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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50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50號

上訴人
侯彥坤
即原告
指定送達:台南郵政36-32號信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陳秀容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2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9,578元【計算式:21,700元×166.34平方公尺=3,609,5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108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50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