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2號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大暉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秩翔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佑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本院106年度 訴字第472號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年1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