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2號
- 上訴人
- 即反訴原告
- 大暉自動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秩翔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佑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本院106年度
訴字第472號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年1月2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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