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付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01 日
  • 法官
    王參和
  • 法定代理人
    王富民

  • 上訴人
    京杭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42號上 訴 人 京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富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智文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12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8,200元(計算式:減少價金300,000元+88,200元=388,2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6,28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程伊妝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