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4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42號
- 上訴人
- 京杭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富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智文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12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8,200元(計算式:減少價金300,000元+88,200元=388,2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6,28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