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42號上 訴 人 京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富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智文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12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8,200元(計算式:減少價金300,000元+88,200元=388,2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6,28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