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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42號

交付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42號

上訴人
京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富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智文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12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8,200元(計算式:減少價金300,000元+88,200元=388,2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6,28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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