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張桂美
- 法定代理人張育棻
- 被告鉅豐綠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4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鉅豐綠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育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0,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178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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