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4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46號
- 上訴人
- 鉅豐綠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樓之1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育棻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 被上訴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住同上
- 設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號2
- 設臺中市○區○○路○段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23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53,178元,該裁定於106年6月19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惟其迄未繳納等情,此有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