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46號上 訴 人 鉅豐綠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號2樓之1 兼法定代理人 張育棻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被 上 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23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 訴裁判費新臺幣53,178元,該裁定於106年6月19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惟其迄未繳納等情,此有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