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4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46號

上訴人
鉅豐綠能有限公司
上訴人
樓之1
兼法定代理人
張育棻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被上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住同上
設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號2
設臺中市○區○○路○段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23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53,178元,該裁定於106年6月19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惟其迄未繳納等情,此有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