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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53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洪碧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53號

原告
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作樞
訴訟代理人
陳藝霞
被告
台灣二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秉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06年7月31日下午5時宣判,惟遇颱風來襲,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延展宣判期日為民國106年8月1日上午10時,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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