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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53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洪碧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53號

上訴人
台灣二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秉承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訴字

第553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台幣58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58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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