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69號上 訴 人 劉祐瑄 法定代理人 葉瓅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景研科技有限公司、林長儀、林淑茹、林耿鋒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年9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95,543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5,260元,惟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