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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69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69號

上訴人
劉祐瑄
法定代理人
葉瓅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景研科技有限公司、林長儀、林淑茹、林耿鋒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年9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95,543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5,26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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