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6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69號
- 上訴人
- 劉祐瑄
- 法定代理人
- 葉瓅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景研科技有限公司、林長儀、林淑茹、林耿鋒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年9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95,543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5,26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