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27號原 告 鄭銀 李冠賢 李冠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博文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訴訟代理人 江漢雄 複 代理人 邱偉民 被 告 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洲 訴訟代理人 楊青峰 黃春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再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07年5月1日前說 明並提出相關資料: 1、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臺南市玉井地政事務所106年10月18日所繪製之複丈成果圖,其中:5號電線、6號 電線、7號電線及10號電線何時設立?設立時有無以書面通知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 2、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於臺南 市玉井地政事務所106年10月18日所繪製之複丈成果圖,其中:6號電線何時設立?設立時有無以書面通知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 3、被告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於臺南市玉井地政事 務所106年10月18日所繪製之複丈成果圖,其中:8號電 線、9號電線何時設立?設立時有無以書面通知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