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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2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陳協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27號

原告
鄭銀
原告
李冠賢
原告
李冠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博文
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
被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訴訟代理人
江漢雄
複代理人
邱偉民
被告
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洲
訴訟代理人
楊青峰

      黃春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有再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07年5月1日前說明並提出相關資料:

1、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臺南市玉井地政事務所106年10月18日所繪製之複丈成果圖,其中:5號電線、6號電線、7號電線及10號電線何時設立?設立時有無以書面通知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

2、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於臺南市玉井地政事務所106年10月18日所繪製之複丈成果圖,其中:6號電線何時設立?設立時有無以書面通知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

3、被告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於臺南市玉井地政事務所106年10月18日所繪製之複丈成果圖,其中:8號電線、9號電線何時設立?設立時有無以書面通知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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