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87號原 告 尚旺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宗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能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6年度司促字第5157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6,05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2,37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