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76號上 訴 人 楊麗娟即農林檜木精品館 林信仁 被上 訴 人 農林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9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14,300元(即建物之課稅現值:27,600元 +3,076,000元+10,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32元,尚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