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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
    田幸艷
  • 法定代理人
    林永申

  • 上訴人
    楊麗娟即農林檜木精品館
  • 被上訴人
    農林木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76號上 訴 人 楊麗娟即農林檜木精品館 林信仁 被上 訴 人 農林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9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14,300元(即建物之課稅現值:27,600元 +3,076,000元+10,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32元,尚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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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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