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66號原 告 邱文詩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聲請本院對被告形邑設計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形邑設計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2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7,1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