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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
    林勳煜

  • 原告
    邱文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66號原   告 邱文詩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聲請本院對被告形邑設計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形邑設計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2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7,1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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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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